罗翔——破幕推墙 (Twitter/X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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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某民警在私生活中暴力伤人,被公安局定性为“肢体纠缠”而不被处罚!
武汉市汉阳区永丰派出所民警程某某(警号:030808)是一名同性恋(图一右边是程某某,左边是程某某永丰派出所的同事)。程某某在私生活中遇到自己感兴趣的男性后,会用这些男性的姓名、人脸照片等,通过公安系统获取他们的详细资料。程某某曾亲口承认其用张先生的车牌号获取张先生的个人资料。
2025年12月5日,民警程某某和张先生发生纠纷。程某某在公寓走廊、电梯口对张先生实施拉拽衣领、卡扼颈部、反扭手臂、推搡撞墙、拉扯致摔等一系列暴力行为,并限制张先生的人身自由(视频二的电梯口监控可以证明)。
之后,张先生独自前往派出所报警。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负责办理此案,而汉阳区分局正是程某某的工作单位,是典型的“自己人审自己人”。最终,汉阳区分局对程某某不予处罚(图三为汉阳区分局对程某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)。
该案件有多处吊诡、离奇的地方:
1.决定书上,汉阳区分局将民警程某某对张先生的一系列单方面暴力行为定义为“双方肢体发生纠缠”,匪夷所思。
2.在办案期间,张先生做了伤情鉴定,鉴定结果为张先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,挫伤面积累计达227.9平方厘米,构成两处轻微伤(视频四为伤情鉴定报告)。张先生全程没有殴打民警程某某。程某某在没任何伤的情况下,也去做了伤情鉴定,最后得到一份“空”鉴定报告,令人不解。
3.监控能够清晰表明程某某对张先生的暴力行为,张先生的伤情鉴定能够表明张先生全身多处受伤,然而汉阳区分局仍以“证据不足”对程某某不进行任何处罚。
4.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张先生殴打程某某,程某某的伤情鉴定报告是一份“空报告”。然而汉阳区分局却认定张先生殴打程某某情节轻微。
目前,张先生就程某某故意伤人案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然而,此类行政诉讼是典型的“民告官”,原告是张先生,被告不是程某某,而是作出决定的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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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某民警在私生活中暴力伤人,被公安局定性为“肢体纠缠”而不被处罚!
武汉市汉阳区永丰派出所民警程某某(警号:030808)是一名同性恋(图一右边是程某某,左边是程某某永丰派出所的同事)。程某某在私生活中遇到自己感兴趣的男性后,会用这些男性的姓名、人脸照片等,通过公安系统获取他们的详细资料。程某某曾亲口承认其用张先生的车牌号获取张先生的个人资料。
2025年12月5日,民警程某某和张先生发生纠纷。程某某在公寓走廊、电梯口对张先生实施拉拽衣领、卡扼颈部、反扭手臂、推搡撞墙、拉扯致摔等一系列暴力行为,并限制张先生的人身自由(视频二的电梯口监控可以证明)。
之后,张先生独自前往派出所报警。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负责办理此案,而汉阳区分局正是程某某的工作单位,是典型的“自己人审自己人”。最终,汉阳区分局对程某某不予处罚(图三为汉阳区分局对程某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)。
该案件有多处吊诡、离奇的地方:
1.决定书上,汉阳区分局将民警程某某对张先生的一系列单方面暴力行为定义为“双方肢体发生纠缠”,匪夷所思。
2.在办案期间,张先生做了伤情鉴定,鉴定结果为张先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,挫伤面积累计达227.9平方厘米,构成两处轻微伤(视频四为伤情鉴定报告)。张先生全程没有殴打民警程某某。程某某在没任何伤的情况下,也去做了伤情鉴定,最后得到一份“空”鉴定报告,令人不解。
3.监控能够清晰表明程某某对张先生的暴力行为,张先生的伤情鉴定能够表明张先生全身多处受伤,然而汉阳区分局仍以“证据不足”对程某某不进行任何处罚。
4.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张先生殴打程某某,程某某的伤情鉴定报告是一份“空报告”。然而汉阳区分局却认定张先生殴打程某某情节轻微。
目前,张先生就程某某故意伤人案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然而,此类行政诉讼是典型的“民告官”,原告是张先生,被告不是程某某,而是作出决定的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