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,公诉人还称,本案仅仅是“迫使他人交出财物”的情形。这个解释肯定是错误的,至少是不完整的。因为它只说了结果(被害人交出财物),而没有说行为(行为人做了啥),而是否犯罪,评价的是行为人的行为。

如果公诉人的解释是对的,他认为强拿硬要既包括抢劫,也包括敲诈勒索。

第二部分 辩护人的解释

辩护人认为,“强拿硬要”这4个字是同义反复。“同义反复”是指,通过字面不同但语义相同的词语或句子重复使用以强化表达效果,比如“道路”,道就是路,路也是道。再看强拿硬要,强拿就是硬要,硬要也是强拿,“强拿硬要”就是“强拿”。

而“强拿”的意思,辩护人也认为是“强行拿取”,在这个过程中,肯定有暴力。

黎家立被指控的29200元,包括3笔钱,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暴力行为,所以黎家立不构成强拿硬要。

第三部分 最高院的解释

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,顾某寻衅滋事案(案例编号:2024-05-1-269-002),其裁判要旨为,“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,具有当场使用暴力、当场取得财物的“两个当场”特征,容易与抢劫罪混淆”。

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,张某等寻衅滋事案(案例编号:2023-04-1-269-001),其裁判要旨为,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,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,与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有些近似”。

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法发[2005]8号)第9条第4项,强拿硬要与抢劫是相似犯罪。

因此,最高院认为,“强拿硬要” 具有当场使用暴力、当场取得财物的“两个当场”特征,它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,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,与抢劫罪的构成特征近似。

黎家立被指控的29200元,包括3笔钱,她在这个过程中既没有当场使用暴力,也没有当场取得财物,更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,所以黎家立不构成强拿硬要。

综上,指控黎家立构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,罪名不成立。

需要说明的是,黎家立也不构成其他犯罪,详见本微博其他内容以及财新的报道《安徽农妇多次上访涉近3万元 强拿硬要还是政府救助?》

法律不经解释无法适用。法官要适用法律,裁判黎家立是否构成“强拿硬要”,也需要先解释法律。鉴于“强拿硬要”的含义是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,让我们拭目以待定远县法院会如何裁判、如何解释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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