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诉人反对最高院的解释啊
- 转发 @定远黎家立案: 【定远黎家立案|强拿硬要的含义终于浮出水面,公诉人的解释竟与最高院的解释相反】

2025年9月24日,黎家立涉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案在定远县法院开庭完毕。检察机关对于“强拿硬要”这4个字的解释终于浮出水面。

公诉人认为,强拿硬要既包括抢劫,也包括敲诈勒索。辩护人认为,强拿硬要约等于抢劫,不等于敲诈勒索。最高院认为,强拿硬要类似于抢劫。

要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,本质是在进行法律推理,方法是三段论。先看大前提,法律规定;再看小前提,案件事实;最后看案件事实是否涵摄于法律规定,是就有罪,否就无罪。

这里有两个注意事项,一是顺序不能颠倒,不能先看案件事实,再看法律规定;二是解释法律时必须抛开案件事实,单纯从法律文本出发去解释法律,而不能把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混为一谈。

由于检察机关指控黎家立强拿硬要29200元,那么首要任务就是搞清楚“强拿硬要”的含义,然后看黎家立的行为是否符合“强拿硬要”的定义。

此前公诉人一直拒绝释明(其坚持要在法庭辩论阶段释明),经历了庭审冲突、信访控告、各方协调等,公诉人终于在法庭调查阶段释明了“强拿硬要”的含义。

第一部分 公诉人的解释

公诉人称,“强拿硬要”的意思是,“违背他人意志,强行拿取或者迫使他人交出财物”。

辩护人认为,这个解释是错误的。辩护人还认为,不管是“强行拿取”,还是“迫使他人交出财物”,肯定是违背他人意志的,所以公诉人的解释可以简化成,“强行拿取或者迫使他人交出财物”。

第一,对法律的解释,要遵从“文义解释”原则,也就是说你的解释得对应着法律的文本。“强行拿取”,对应着“强拿”。那么“迫使他人交出财物”呢?对应着“硬要”?还是也对应着“强拿”?

公诉人当庭称,“强拿硬要”这4个字是个最小的语言单位,不能再分割了。

因此,辩护人认为,公诉人所称的“迫使他人交出财物”,没有对应的法律文本。公诉人凭空杜撰了这个意思。公诉人的“迫使他人交出财物”,是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末。

第二,“强行拿取”是我去你那里强行拿取,而“迫使他人交出财物”是你被迫把东西送到我面前,一个主动去拿,一个被动接受,这是两个方向相反的动作,不可能是一个词所能包含的意思。

第三,“强行拿取”肯定是使用了暴力,而“迫使他人交出财物”未必使用暴力。这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型,也不太可能是一个词所能包含的意思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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